为更好满足学生个人志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的;
3、对口招生和定向培养招生的;
4、文、理科之间或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不得互转;
5、专升本学生;
6、应作留降级、休学、退学处理或保留学籍的;
7、第一学年所修课程有补考的;
8、学生第一学年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下[不含2.0]的。
二、转专业程序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网上下载申请表,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查并汇总全校转专业学生材料。
(三)教务处综合考虑学校教学资源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考核,如转入人数较多且学生考试课平均绩点(GPA)相同则安排考核,考核科目以第一学年公共基础课为主。
(四)教务处将审核[考核]结果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制发转专业文件。
(五)获批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至教务处更改学籍信息,并自行到相关学院、部门办理学籍异动、寝室调整等其他事宜。
(六)转专业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三、成绩记载及学业考核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必须修读转入专业的全部专业必修课程和相关的专业选修课程,可通过重修方式补修。
(二)学生已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已修读的原专业的专业课程学分可按转入专业公共选修课记载学分。
(三)学生达到转入专业毕业要求后,方可准予申请毕业。
四、其它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1种情况的,由本人提出转入限定的专业申请书交教务处审核汇总后,直接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取消转专业资格。学生在正式办理转专业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课程考试,其成绩计入学业档案。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接受转专业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因特殊情况在此后提交转专业申请并获批准的,一般应到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二年级以后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获批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应修的所有课程,方能获得毕业资格。学生转专业成功后应主动查询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转入专业应修而未修的课程;
(五)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在转专业的本学年,按转出专业收费标准缴费;自转专业的下一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六)考虑到我校教学资源配置和专业实际空缺情况,各专业[包括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医学检验技术、设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的临床医学类专业] 一般转入学生人数控制在专业人数的5%以内;临床医学[不设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的]专业一般不转入。
(七)如有出现报转专业人数不平衡、无法全部满足学生选择需求的情况等,须采取学生GPA排名即已修完的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或采取考试等遴选办法,确保公平与公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我校原转专业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类别 |
1 | 临床医学 | 五+三 | 理 |
2 | 临床医学 | 五 | 理 |
4 | 精神医学 | 五 | 理 |
5 | 康复治疗学 | 四 | 理 |
6 | 儿科学 | 五 | 理 |
7 | 麻醉学 | 五 | 理 |
8 | 医学影像学 | 五 | 理 |
9 | 眼视光医学 | 五 | 理 |
10 | 医学检验技术 | 四 | 理 |
11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四 | 理 |
12 | 预防医学 | 五 | 理 |
13 | 妇幼保健医学 | 五 | 理 |
14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四 | 理 |
15 | 口腔医学 | 五 | 理 |
16 | 公共事业管理 | 四 | 理 |
文 | |||
17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四 | 理 |
文 | |||
18 | 健康服务与管理 | 四 | 理 |
文 | |||
19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四 | 理 |
20 | 临床药学 | 五 | 理 |
21 | 药学 | 四 | 理 |
22 | 中药学 | 四 | 理 |
23 | 生物科学 | 四 | 理 |
24 | 生物技术 | 四 | 理 |
25 | 生物医学工程 | 四 | 理 |
26 | 医学信息工程 | 四 | 理 |
27 | 护理学 | 四 | 理 |
文 | |||
28 | 法学 | 四 | 理 |
文 |
省级重点学科(19个)
药理学、病原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口腔临床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中药学、老年医学、内科学(消化系病、传染病、血液病)、神经病学、外科学(泌尿外、骨外、普外)、妇产科学等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2个)
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泌尿外科、皮肤科、急诊科、麻醉科、病理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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