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教育公平、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接受我校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节 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制度,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学生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一年级第一学期书面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有成效的;
(二)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由于非本人原因(如学生留级、休学和保籍复学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参加创新创业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和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结合有关规定优先考虑;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六)第一学期期中各门课程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年级前20%的。
第五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分类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中外合作班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免费医学生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文理科互转的学生;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七条 学生处协调各系(学)部、总务处据现有教育资源、新老校住宿条件,研究拟定各专业容许转入数。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原因符合第四条第六款,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办理:
(一)学生向录取系(学)部申请,填写《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录取系(学)部初审同意后,报招生办;招生办核实学生所填相关信息后,学生处汇总、会同教务处复核。
(三)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学生处、教务处和总务处、各系(学)部联合召开学生转专业工作协调会,研究审批学生转专业申请。
(四)学生处将协调会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然后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五)学生处公布批准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官网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和转入专业名称)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落实专业调整和上报工作,并提交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
院系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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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系 | 临床医学、康复治疗技术 |
口腔医学系 | 口腔医学 |
医学技术系 | 医学检验技术、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眼视光技术、医疗电子工程 |
护理学部 | 护理、助产、口腔护理 |
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系 | 医疗保险实务、卫生信息管理、医学文秘、公共卫生管理 |
药学系 | 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生物制药技术 |
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名单:护理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年)》项目认定骨干专业:药学、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护理
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医学检验技术、医疗电子工程
安徽省级特色专业: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制药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疗电子工程、医疗保险实务 、康复治疗技术、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安徽省级示范院校建设重点建设专业:生物制药技术
安徽省级高职专科示范专业:护理
安徽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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