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树人”计划招生简章
全国重点大学––北京林业大学,隶属于国家教育部,是一所农、理、工、管、经、文、法、哲、教、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和“面向振兴行动计划”的重点院校,是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试点建设项目高校,以“知山知水,树木树人”为校训,是一所具有优秀办学传统和深厚文化底蕴的绿色学府。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北京林业大学继续开展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高校专项计划)“树人”计划。
一、招生对象
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各省(区、市)确定。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本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考生户籍、学籍资格以各省(区、市)审核公示的信息为准。
二、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为我校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68人)以内,只招理科考生。招生专业有:林学类、草业科学(草坪科学与管理方向)、园艺(观赏园艺方向)、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生物科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林业工程类。
三、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符合报名要求的考生,登录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报名,并打印报名表(其它格式无效)。
2、材料邮寄:将以下材料按顺序以A4纸标准装订成册,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9号信箱,招生办公室收(邮政编码:100083)。信封左下角注明“树人”计划。
(1)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报名表,经中学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
(2)高中阶段获奖证书、作品、论文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中学审核、盖章有效。
四、选拔程序
1、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结合各省(区、市)资格审核情况、考生报名材料确定初审合格考生名单,并于6月3日前公示,考生请及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本人初审结果及复试通知,学校不再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事宜。
2、复试:初审合格考生到北京林业大学参加复试,测试形式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为数学,总分150分,无相应考试大纲和往年试题作参考;面试重点考察学生培养潜质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分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为50分、40分、30分、20分、0分。
3、资格确定:按照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确定获得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其中面试成绩不合格者,取消其入选资格。入选名单在北京林业大学招生网公示,并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示备案。
五、录取办法
1、报考要求: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资格,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填报志愿方式及填报时间等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2、成绩要求:考生高考成绩(含省级招生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达到其所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本科控制分数线,且体检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经所在省级招办批准,我校审查录取。
3、专业确定:“树人”计划考生只能报考本简章中规定的专业,如报考规定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取消其入选资格,直接做退档处理。“树人”计划不占本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我校将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各省市的报名人数,以及我校往年在当地的录取情况给考生安排专业。录取专业时,“树人”计划考生单独排队,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为3,1,0。对于未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的考生,我校将在规定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如所报专业都未满足,我校将予以退档。
六、监督机制
1、学校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公示录取结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纪委监督电话:010-62338237。
2、考生应如实申报有关材料;有关中学应严格组织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者,我校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文件执行。
七、重要日程
1、网上报名时间:4月15日——5月5日
2、报名材料邮寄截止时间:5月8日(以邮戳为准)
3、初审结果公示及复试通知安排:6月初(北京林业大学招生网中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复试通知,具体事宜不再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
4、复试报到时间:6月13日
5、复试考试时间:6月14日
6、复试成绩查询:6月22日(入选名单报教育部和省级招办备案,并在北林招生网上公布)
八、特殊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符合贫困标准的,可向我校申请路途补助、住宿补助。初审通过后,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可以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申请。
九、本招生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当年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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