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大的自主选择专业学习发展的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第一条:我校正式本科学生,凡符合拟转入专业公布的当年专业转入条件,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属于委托或定向培养者;
2、已进入毕业生名单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达到退学处理条件者;
5、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6、属于所属院(系)规定的不得转专业条件范围者。
第二条:转出专业所属学院(系)同意转专业申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三条: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招收转专业学生人数,一般专业单班平均人数不超过40人;特色专业(日语、英语、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设计)转入学生人数由转入学院确定,转入专业不得自行增设专业班级。
第二章转专业的程序
第四条:我校每年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申请。
每学年春季学期的第5周前,各学院(系)根据其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报送所属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包括接收人数、接收条件、笔试科目及面试时间、地点等。
教务处审批后于第7周公布全校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及具体考核办法。
第五条:学生申请。
每学年春季学期的第8周,拟转专业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向所在学院(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转出专业所属学院(系)审批。
每学年春季学期的第9周前,转专业学生所属学院(系)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汇总,与学生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四份)和学习成绩单(一份)一并转交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
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初审,将符合转入基本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后,于第10周公布参加考试学生名单。
第七条:转专业考试。
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于春季学期第12周前,成立由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5~7名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的考核小组,采用适当形式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或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凭考试证(或学生证)参加拟转入学院(系)组织的考试,不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论。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审批。
考核小组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春季学期第14周,学院将填好的《转专业接收情况汇总表》、《转专业申请表》(四份)报送教务处。
转入学院留存相应的考试与证明材料备查,并负责向有疑问的学生解释相关事宜。
第九条: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于第16周公布审批结果。签署意见后的《转专业申请表》分别由教务处,转出、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保存。
第十条:转专业学籍变动操作时间。
春季学期的第17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章关于转专业学生学籍的说明
第十一条: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到被批准并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按原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含暑期安排的教学活动)学习及考核。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需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补修全部必要的课程。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应加强指导,帮助转专业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
第十三条:已获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四条: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毕业要求
第十六条:在学业审核过程中,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调整后的主修专业学业标准。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级及以后的学生。
第十八条:当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超过可接受人数时,优先满足平均学分绩点高的学生申请。
第十九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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