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是指车辆临时停车时必须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放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侧石、道牙)不能超过0.3米。
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
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7.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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