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杰:业主和物管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滞纳金的收取方式、具体金额等进行约定,如无约定,则属单方通知,并非双方合同约定;同时需每户业主签订。如果合同已约定每年物管费的支付时间,业主不按时支付,物管方则有权利按照合同要求让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无约定,物管强制收取滞纳金怎么办?
唐晓林: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仍要收取滞纳金,该收费是没有依据的,法规z中无依据、合同没有约定也属无依据、又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属于违规收费。如果一旦涉及违规收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业主有权不交;若交了滞纳金,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费用,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滞纳金”该如何定性?物管方是否需向相关部门备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
唐晓林:物管费的收取、涨价等需要发改委、住建局备案,但一般物业公司都不会去备案。
孙文杰:滞纳金的问题实际是违约的问题,属违约金的性质,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不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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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应属违约金
据《成都商报》今年3月份报道,成都市民毛先生因与物管发生纠纷,2008年8月开始停交物业费,去年6月,毛先生被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不仅要求他支付欠交的9000多元物管费,还要求毛先生支付从2010年9月计算至实际交纳拖欠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以3%计算得出的高达1.3万余元的滞纳金。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但法院对物业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并不认可,最终法院只认可50余元的违约金。
从成都多个法院的判例看,法院都未支持滞纳金。据法官解释,滞纳金具有行政处罚色彩,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不能约定滞纳金,应属违约金。而滞纳金与违约金有本质的区别??滞纳金是民事主体逾期履行国家行政义务而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而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因逾期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物业公司不是行政部门,因此物业合同里不应提出滞纳金,而是违约金。其次,滞纳金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并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交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因此,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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