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保障先进装备、精品钢材、石化、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东部铁路通道和跨省区公路运输通道等建设用地。开展土地利用政策与机制创新,为阜新、大庆、伊春、辽源、白山、盘锦等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提供用地保障。加强基本农田整理和建设,强化粮食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天然林、牧草地和湿地的保护,积极支持黑土地水土流失治理、东北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加大工矿废弃地再利用力度,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改善矿区土地生态环境。
──中部地区。加大耕地整理力度,促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合理安排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晋豫区: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山西、河南大型煤电基地建设和骨干通道建设的用地。适当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降低人均城乡建设用地。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污染防治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支持商品粮棉基地建设,增强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有序开展山西黄土山地丘陵和豫西山地生态退耕,加强豫东黄河故道沙化土地治理,大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湘鄂皖赣区:支持沿江铁路、主要城市间的快速交通通道等基础设施和淮北、淮南煤炭基地建设。适应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的进程,适当提高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对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用地的政策指导。实施基本农田整理工程,促进稳产高产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长江、淮河及洞庭湖、鄱阳湖洪涝、污染综合治理,保障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用地。加强洞庭湖、鄱阳湖等地区湿地保护,禁止围湖造田。
──东部地区。严格保护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水田等优质耕地的保护和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优化整合建设用地,降低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城镇和工业用地外延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京津冀鲁区:统筹安排产业用地,控制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低成本扩张,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调整区域土地利用布局,重点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曹妃甸钢铁基地和以首都为中心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和平原生态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重要水源地保护和水土资源协调利用,支持京津风沙源治理区的生态退耕、长城沿线风沙带治理和黄河故道沙化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沿海滩涂资源,防止非农建设盲目侵占滩涂资源。
苏浙沪区: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形成工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适度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防止重复建设。积极防治上海及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严格保护水田等优质耕地,加强太湖、杭州湾等地区污染土地治理,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合理开发沿海滩涂资源。
闽粤琼区:加速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从严控制珠江三角洲等城市密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适当提高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严格保护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产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海南及其他海岛生态旅游建设的用地。加强珠江三角洲、福建沿海等地区污染土地的治理,支持河口湿地、红树林和滩涂等生态用地的保护。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产业布局和国土开发格局,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大力推进优化开发区域土地利用转型。严控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建设用地存量,鼓励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创新,促进优化开发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扩大,逐步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适度增加城镇居住用地;整合优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支持环保设施建设;限制占地多、耗能高的工业用地,支持高新技术、循环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区内集中连片、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切实加大耕地污染的防治力度。保留城市间开敞的绿色空间,保护好水系、林网、自然文化遗产等用地,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
有效保障重点开发区域集聚人口及经济的用地需求。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促进重点开发区域支柱产业的培育和经济总量的提升,促进人口和经济集聚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合理安排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人口和经济集聚效益的发挥;加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鼓励城市存量用地深度开发;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促进公路、铁路、航运等交通网的完善,推动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的用地需求,支持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用地,促进主导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和用地的集中布局。积极推进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严格保护生态用地,切实发挥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优化城镇、产业用地结构中的生态支撑作用,促进人口、经济的集聚与资源、环境的统筹协调。
切实发挥限制开发区域土地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屏障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坚持土地资源保护性开发,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限制开发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积极支持区域内各类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良。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核定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严格限制增加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的建设,严格禁止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引导与主体功能定位相悖的产业向区外有序转移。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林地、草地,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
严格禁止在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土地的开发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对依法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确保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
第三节 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根据各土地利用分区的调控方向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详见附表1-6),强化省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
《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落实,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纲要》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积极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搞好国家与省级主体功能区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激励约束措施,完善规划基础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按照《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强化战略性和政策性,重点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的目标、指标和任务。地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各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
第二节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五年近期规划,明确各项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落实差别化的计划管理政策。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切实维护土地利用计划的严肃性。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机制,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支持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充分运用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发挥地价杠杆调控作用,规范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土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实行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城市现有土地的税收政策。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引导建设用地整合,提高用地效益;加大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向集约高效方向流转;加大对土地深度开发等的税收支持力度,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不断提高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积极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工作,严格和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巩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基础。依据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听证制度,明确违反规划处罚办法,增强土地规划执法力度。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系统,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构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测体系。
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完善能源、交通和公用设施、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标准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适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并减少划拨供地数量,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对其他土地要加快实行有偿使用。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金土工程”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的统一地政管理数据库。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推进规划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加强土地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学科发展;加快制定或修订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规程、各类用地规划标准和规划成果质量规范。建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借鉴国外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方式。加强土地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完善规划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土地规划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
第五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改进规划工作方式。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建立和完善规划修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规划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土地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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