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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2019年渎职罪量刑标准

更新:2023-09-14 00:49:11 高考升学网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玩忽职守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更低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19,法释〔2013〕15号):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情节特别严重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2,法释[2012]15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二、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2,法释[2012]15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五、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高检院渎检厅“关于新疆区院反渎局《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主体认定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0.7.20,[2010]高检渎检发115号):

你局《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主体认定的请示报告》收悉。我厅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我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意见,我们认为,刑法第413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并未作出任何限制,司法实践中如有异议,应按刑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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