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探亲假国家有什么规定?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探亲休假路费发放标准
最新的探亲休假路费发放标准在2012年经过了调整,是以我军现行的探亲待遇制度为依据,对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等发放办法进行了调整。
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
调整内容:
一是调整计发办法。
交通费,采取以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的综合运价标准为依据的计发办法,不再与官兵具体乘坐车次、席位相挂钩。
中转住宿费,明确对受交通条件限制、途中必须中转住宿的人员,采取按规定的天数和标准计发的办法;
途中伙食补助费,对驻边防和西藏地区部队干部、士官,从部队驻地到火车站或飞机场途中,以及供给制学员探亲途中,采取按实际在途天数和标准计发的办法。
二是统一计发标准。
依据近年来国家铁路公路的运输价格、官兵实际探亲路费开支水平等情况,我们对官兵和来队家属探亲路费定额进行了反复测算,制定了探亲路费的计发标准。
交通费,探亲里程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每百公里50元;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5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18元。
中转住宿费,干部每人每天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
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符合乘坐飞机探亲的人员,其乘坐飞机的区段,仍实行按实计发的办法。
三是规范管理办法。
这次调整,统一了发放程序,明确基层财务部门,要按照审核探亲条件、核定探亲里程、计算探亲路费、公示有关信息、处理反馈意见、按时发放费用六个步骤组织实施,确保探亲路费发放的公正性;
统一了发放手段,规定探亲路费要使用全军统一的管理系统计发,以提高发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统一了发放时间,为避免人员调动重发或漏发,官兵探亲路费的发放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3月份,来队家属的探亲路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有关证明由部队按季度集中发放。
新的发放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着眼制度创新。这次调整,将探亲路费保障与具体乘坐的车次、席位、票价脱钩,以探亲里程和综合运价为依据计发交通费用,比较好地适应了国家交通运输工具多元化、价格市场化的形势,保障模式更加科学合理。
二是水平有所提高。实行新的办法后,全军各类人员探亲路费保障水平将有所提高,干部、士官平均增长10%左右,来队家属平均增长20%左右,探亲里程较远的官兵增幅更大一些,军委总部为支持这项制度调整,专项安排经费数亿元。
三是体现政策倾斜。新办法对边海防部队的探亲路费保障给予了倾斜,规定边海防官兵来队家属交通费按干部士官标准计发,子女按家属探亲路费的一半计发。
四是手续更为简便。这次调整,改变了过去逐人逐车次审核报销的办法,有利于比较快捷地实施保障,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二、干部探亲休假规定
探亲路费是军队和地方通用的费用名称。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务业单位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由国家按标准报销的探亲往返车船费和必要的住宿费。军事系统的探亲路费,是指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职工在中央军委和四总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由军队按标准发放的车船费和必要的住宿费。按国家和军队的规定,探亲人员一般不得报销乘坐飞机的费用,但是对驻西藏、新疆部队的干部、战士、家属探亲的交通费,有特殊的规定;在指定的航线和城市之间乘坐飞机的,可以报销飞机票价的全部或50%。根据总后勤部颁发的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探亲路费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分管,全部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探亲路费是-项福利性开支,它涉及到每一个干部、战士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是个经常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标准规定
中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按已婚干部和未婚干部两种类型情况区分。
(1)已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干部爱人未随军的,每可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其爱人每年也可来队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
②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
③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别以住三地、干部可每年探望爱人1次海4年探望父母1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干部父母有一方与干部或爱人居住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公费探望父母待遇。
④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因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准夫妻一方亨受公费探亲的待遇。
(2)未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
②未婚干部利用探望父以的探亲假一并回家结婚的往返车船的准予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探望爱人的车船费,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力不能报销,可由部队凭地方证明报销1次。
③未婚妻(夫)来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得报销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干部本人当年回家探望爱人往返于船费可由部队报销1次。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范围规定
(1)干部探亲可以报销长途公共汽车费、火车硬席坐位费(包括加快票空调软坐可躺式车票)、轮船三等舱船票费。从晚8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车上过仅6小时以上的,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费,坐车船席位低于规定等级的,可发给一定比例和数额的补助费往返途中每中转1次,可凭据报销1晚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
(2)离职休养干部一次件探亲(此次探亲是干部离休后除仍享受正常探亲待遇外的一次性照顾)只能报销去一个地点的直线往返路费。团职和行政15级以下干部,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车船费。师职、行政14级以上和红军时期干部、本人坐飞机的,不报销飞机票。可报销火车软席(不含包房)、轮船二等舱位费,不发改席位补助费。长途公共汽车费和城市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费)及途中转车(船)住宿费,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的领报办法
总后财务部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规定的人员和家属来队,所开支的探亲路费,一律实报实销。
(1)对享受每年公费探亲1次的人员在领导批准探亲时,凭《探亲路费领报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中未探亲者年终凭证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
(2)对享受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干部,当年不探亲者每年终凭队将探东路费的1/4发给中人.路费金额以当年发放路费时本人所在单至父母住地的里程计算。异地调动工作者,往年已发的那部分路费,多不退少不补。在院校中学习的干部学员在部队符合每4年享受1次公费探亲待遇的,其探亲路费由原部队计发。
(3)对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居三地者,如某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时,其探亲路费,顺路的按最远探亲地点计发,不顺路的,按前两条规定分别的计发。
(4)对离休干部另外增家的一次性探亲待遇,其探亲路费在探亲时,凭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暂不探亲的,不计发路费。
(5)由部队入院校学习或由院校毕业分配到部队工作的学员,当年在部队或院校已领报过探亲路费的,院校或部队当年不再发给(报销)探亲路费,也不再补退路费差额。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进行计算。其中,对符合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席或轮船二等舱位计发(均不发包房);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票价计发;对没有直达车船的路段,途中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住宿费。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和要求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规定:
(1)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去探望爱人,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爱人来队探望干部的每年可以来队一次,往返中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可由军队报销。夫妇都是军队人员,双方每年享受探亲待遇一次,车船费分别由所在单位报销。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的,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型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往返车船费顺路的按最远点报销;不顺路的分别报销。干部的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大,并?般应存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军队未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
(1)探望父母的,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当年只报回家结婚的往返中船费,不再报销探亲的中船费。假期为30天,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1次。
(3)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
驻藏部队干部、士官休假探亲有以下规定:
(1)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2)未婚干部、士官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部队干部每4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每年可安排到成都、兰州、两个休假,可报销一次(含同行的配偶及1名15周岁以下子女)拉萨至成都的往返飞机票或拉萨至兰州、西宁的地面往返交通费。列"差旅费"科目报销。
(4)假期有关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当年不探亲的,其探亲路费发放办法,按全军统一规定执行。
财务部门计算和发放探亲路费
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计算发放,其中对符合乘火车硬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卧中铺票价计发;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公共汽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费汁发。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干部,探亲路费发放规定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其探亲路费不再发给(时间的划分,由各大单位做出规定)。
三、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休假时间规定: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上述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上述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探亲休假审批规定
各级司令机关是士官探亲、休假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督导所属部队抓好计划落实,办理士官探亲、休假的相关具休工作。
一级士官探亲,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二级以上士官探亲、休假,由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士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的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休假的相关费用自理。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士官学员以及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在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服役且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士官,以及军队派驻国外、境外执行任务的士官的探亲、休假,按照军队在关规定执行。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士官探亲、休假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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