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发改委保密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委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委国家公务人员应知悉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国家秘密事项,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二)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四)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它私事;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第二条文书工作保密规定
(一)收发密件,应当逐件点清,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办公室统一负责收发外单位送我委的文件和我委送外单位的密件。
(二)印制密件应由委文印室承担,需送印刷厂印制的,经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至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印制,严禁送非定点复制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三)委内各科室在文件收发、传阅、借阅等环节中,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以免丢失。机要文件传递,应由委机要人员负责。各科室办理完毕后,要及时交送办公室机要人员,防止失泄密。
(四)发往外地的密件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得让其他人顺便捎带,要通过本市机要局邮寄。
(五)因工作需要到市机要局或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取送密件和密码电报时,由委机要人员负责,必须安排专车取送,其他人不得乘坐。
第三条传阅文件中的保密
(一)机要文件应在办公室阅批。现职委领导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家中阅办密件的,应由机要人员专送,阅毕带回。任何人不得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带回家中。
(二)传阅密件,要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做到管理密件的人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
(三)密件的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阅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内容;要及时阅办、退回、不得拖压、横传。
(四)未经密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密件的知悉范围,不得擅自引用和公开发表。
(五)绝密件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办公室应当掌握已知悉绝密件的人员范围。
(六)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不准做笔记、录音、录像。
(七)机要人员送各科室及委内领导的机要文件,签收人要按保密规定严格保管,及时阅办。
第四条保存密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应当选择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或部位、具备必要的防丢失、防盗窃、防损坏设备。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入柜加锁。
第五条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一)定密工作是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国家秘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二)定密依据《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三)定密程序:首先由公文拟稿人“对号入座”提出该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交科室领导审核把关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核稿人在核稿的同时,对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复查无误后,再送委领导签批。该秘密事项一经确定,要在秘密事项载体上按规定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文字记载。
(四)凡由科室拟定的有密级的公文、报表、信息等资料,要及时送机要人员一份并进行登记。翌年2月份以前,由办公室有关人员汇总后报市保密局。
(五)密级的变更
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作了很大改变的,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应及时变更密级。情况紧急的,上级机关可直接变更密级。
(六)保密期限的确定
基本保密期限是指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当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的原则确定相应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算起;不能标明制发日期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算起。
(七)保密期限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应变更:一是保密期限需延长的;二是保密期限内不需继续保密的;三是由于密级变更后保密期限也应随之变更的。
(八)解密
1、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
2、原定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从全委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继续保密的,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
第六条复印文件保密
(一)复印密级文件、资料必须请示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将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用后交回办公室机要人员。
(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复制过程中产生的底稿、清样、板纸等,均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资料同样的保密措施。
(三)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密件。
(四)禁止复印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资料。
(五)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绝密文件外出的,应经委主任批准,并实行二人护送制;携带机密、秘密文件外出,应经主管主任批准。
第八条禁止携带绝密件参加外事活动。
第九条禁止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十条确需携带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需提前到市保密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
第十一条密件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当先行办清密件移交手续,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销毁密件资料,应逐件登记造册。送指定的造纸厂监销。监销密件时,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监销。直到销毁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严禁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和内部书刊作为废品出售给废品回收行业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一)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本委或者市保密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各类载体,凡应确定或者标明密级而未确定或者未标明密级的,视为泄密,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委保密领导小组由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信息中心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各科室内勤为保密员,负责此项工作。委保密领导小组对执行本规定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六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委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委属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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