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深入贯彻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思想汇报
省委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4日,与会同志进行了自学。25日上午,进行集中交流研讨,省委书记王学军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要突出政治责任,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用问责砥砺担当,用担当诠释忠诚,推动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以此坚定地把视察安徽提出的“一大目标”高高举起来、“五大任务”全面落下去,奋力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新路,勇敢地向全国第一方阵冲刺。
省长李锦斌,省委副书记李国英,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党员负责同志,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与会同志在发言中,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谈认识体会,谈贯彻举措,取得了吃透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强化工作责任的效果。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王学军指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问责条例》的核心要义。《问责条例》是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中央印发《问责条例》,向全党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问责条例》出台的极端重要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问责的实施主体、对象、情形、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好“谁来问、问谁责、问什么、怎么问”的问题,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王学军指出,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确保《问责条例》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一要加强学习,确保学深学透。要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精研细读,把《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系列重要讲话作为学习理解《问责条例》的钥匙,在融会贯通中加深理解和认识。要带着问题学,把《问责条例》规定与当前存在的管党治党突出问题有机衔接起来,切实提高运用《问责条例》严肃问责、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创新方式学,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学习与理论研讨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果。要领导带头学,省委常委、省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发挥带学促学作用,推动学习层层深入、全面覆盖。二要大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坚持正确导向,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立体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深入宣传阐释,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评论报道,撰写一批解读文章,形成一批研究成果。要注重宣传实效,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问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功能。三要坚决贯彻,勇于铁面问责。要压实问责责任,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党的各个工作部门。要真刀真枪问责,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情况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纪委每年要盘点问责情况,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
王学军强调,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中央出台《问责条例》,旨在以问责推动负责,更好地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与党中央方向一致、步调一致、号令一致。要站稳政治立场,深入系列重要讲话、视察安徽重要讲话和“七一”重要讲话,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向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这个核心。要对党绝对忠诚,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报党恩。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明确定位,在贯彻中央方针政策中找准落点,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安徽落地生根。二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着力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要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好干部标准,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精心抓好省辖市党委换届,当前特别要把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作为检验干部党性、能力、作风的“试金石”。要大力加强党组织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加大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治力度。要持续深化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30条,深挖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在坚持中见常态、在深化中见长效。三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要把责任搞明确,“一把手”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要把责任担起来,各级党组织书记要从严从实抓好党建、领好班子、带好队伍,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既管人管事也管思想管作风。要把责任压下去,确保责任传导压力不减、温度不降,真正让上上下下都动起来。四要切实维护党的“六项纪律”,时刻在党纪党规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模范守纪,带头遵守党的“六项纪律”,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任何事情都按纪律规矩来办。要严格执纪,以党的“六项纪律”为尺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严重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立规明纪,围绕党的“六项纪律”,进一步扎紧党规党纪笼子,确保干部干净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五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要零容忍、不手软,有贪必肃,有腐必反,坚决铲除腐败这个最致命的“污染源”。要无禁区、全覆盖,把反腐的触角延伸到党内各个领域,既严肃查处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上的违纪违法问题,又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要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更加注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动由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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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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