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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做到管理有程序,施工操作讲规范,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孝感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现场,是指凡在我市进行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房屋、厂房建设、装饰装璜、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孝感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孝感市城区及国家、省、市在孝感市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由孝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管理。
各县市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施工企业现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考评,凡申报市级以上的先进企业、优良工程,其施工现场考评必须达到合格等级以上标准。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报建管理。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报建程序按鄂建[1994]272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和《孝感市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办法。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计划批准的项目,会同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根据规定已办理的报建手续;
(二)已经审定设计施工图纸;
(三)征地、拆迁、规划红线手续;
(四)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资金落实证明;资金、物资和施工条件已具备;
(五)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及项目经理证书;
(六)工程造价(中标价)审定证明;
(七)施工合同的正式文本;
(八)质量监督、材料检测合同;
(九)工程质量调节金(即孝政发[1995]015号规划创优工程保证基金)交纳证明;
(十)消防等。
新建、大中型扩、改建开工前应做好施工围墙(或围挡),对进出道路实行硬化,并设置冲洗设备,合理安排场内污水排场内污水排放沟和沉淀池。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深基坑开挖项目和钻孔灌柱桩工程还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以上工作完成后,报请建管部门审查验收,经认可发给《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开工合格证》。
未经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指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企业的项目经理,同时应有法人委托书),开工前,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按第四条规划报发证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实施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负责质量、安全及各类技术资料汇总编制责任。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部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将工程的性质、规范、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第四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审批。500万元上(含5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署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作业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其他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工程或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报请建管部门验收施工现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二)施工弃物、建筑垃圾已彻底清除;
(三)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已清离现场;
(四)建筑配套的生活垃圾、污水、化粪处理系统与城市排水、排污已配套;
(五)因施工造成水、电、通讯、道路而受影响部分得到彻底恢复;
(六)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资料等归档整理齐全;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在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后,及时向《施工许可证》签发单位及有关的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现场验收报告,通过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合格的,发给《建筑工地文明竣工验收合格证》,然后向质监部门申请竣工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场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现场办公室,主要要求为:
(一)各项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二)上岗人员责任制度;
(三)现场平面布置图;
(四)工程进度网络图;
(五)晴雨记录图;
(六)凡施工现场所需的规章、制度图表等,都要张贴、并妥善管理。
各种文件、批文要集中保管;上岗人员要持证上岗,证件要留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推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不得占用现场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分包单位需进行改变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标志牌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悬挂安全标志牌。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使用机械、设备、通道、电源等,要按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悬挂安全标志,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电线,同时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的电压。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等)进场须经建设部门和劳动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安装和拆行卸时必须按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电器部分要搞好接地接零,同时要作好防雨、防潮、防撞击等安全防护的工作,保证机械和人身安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安全使用、维修、保养责任制,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上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直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管理法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过程中,应按工程进度认真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工作,保证安全技术资料齐全,有序、真实。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检验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设立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围档作业,临街面和人流多的施工栋号,脚手架应设围护设施、实行封闭施工,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需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防火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生活区或施工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区域,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不得在城市排水设施附近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并从事施工作业。
(三)除设有符合规定装置外,不得在人口密集的施工现场熔融沥青和焚浇油漆油毡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采取封闭方法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和处理高空坠落或废弃物。
(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六)禁止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七)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有控制、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在当地环保监督部门的指导下作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1000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安全设施不按工程进茺同步设置,设置不规范的;
(四)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真实,同工程进度不同步的;
(五)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劳保用品没有按工种要求发放或使用不经常的;
(六)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七)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八)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经过处理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直至改正为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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