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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伊春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

更新:2023-09-14 15:10:21 高考升学网

夜晚是人们一天忙碌工作后休息的幸福时光,但是总会有各种噪音影响休息和睡眠。那么2018年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少?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分贝有很多概念,一般是形容声音大小的物理量。听力损失以纯音测听500、1000、2000赫兹Hz的气导平均听力计算,正常人的听力范围在 20-20,000赫兹(Hz)之间。

  2. 按普通人的听觉:

  • 0 -20 分贝 很静、几乎感觉不到;

  • 20 -40 分贝 安静、犹如轻声絮语;

  • 40 -60 分贝 一般、普通室内谈话;

  • 60 -70 分贝 吵闹、有损神经;

  • 70 -90 分贝 很吵、神经细胞受到破坏。

  • 90 -100 分贝 吵闹加剧、听力受损;

  • 100 -120 分贝 难以忍受、呆一分钟即暂时致聋。

  • 120分贝以上 极度聋或全聋

一、噪音污染应该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也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办法”等法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罚款。除此之外,便无其它法律依据。

二、噪音的制造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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