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在客体上虽然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也是有区别的,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项权能,而挪用公款仅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使公共财物已被侵吞的状态难以被发现。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是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的手段。
4、主观故意不同,贪污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款的所有权即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日后不准备归还公款,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单位丧失公款的所有权,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是暂时性的取得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打算日后予以归还公款,对公款的所有权没有占有的意图。
贪污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公款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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