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闽招委〔2015〕3号),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加分和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须向所在县(市、区)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登记表和申请表(附件1,2),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连同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送交县(市、区)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二、县(市、区)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指定2名以上在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考生所申报加分和优先录取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在相应的登记表、申请表和《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由县(市、区)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1年。同时,各县(市、区)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5月22日前通过“高招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三、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示结束后,相关考生信息由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在网站上公示。设区市通过“高招管理系统”审核后,于5月26日前提交审核结果。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于5月28日将网上审核结果打印后下发给各设区市及平潭进行核对,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5月30日前,将每页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寄送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陈汉华收,并将1份加盖公章的纸质《花名册》和电子版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郑江英收。经省教育考试院复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得享受相关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四、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将政策宣传的责任落实到本辖区内普通中学和高三年级班主任身上,通过班会、张贴公告、校园网、宣传专栏等有效途径将录取照顾政策及申报时间、方式告知全体考生,防止漏报、错报。
五、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把关,逐级签订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好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考生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录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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