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一:人大内司委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五、审议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
六、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
七、联系并指导与内司委有关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八、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工作汇报。
九、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内司工委工作职责
本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职责范围: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草案,协助常委会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上一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审议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
六、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
七、联系并指导与内司委有关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八、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工作汇报。
九、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国家安全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防办、黄石市监狱、武警黄石支队、黄石消防支队及与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相关的部门。
职责三: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具体负责对本级的审判、检察、公安、安全、司法、监察、民政、劳动、人事等国家机关的联系和监督事宜。主要工作职责:
1、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
3、牵头组织对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4、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
5、检查、监督“一府两院”对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检查普法活动的开展情况;
6、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有关咨询、接待工作;
7、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人民群众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8、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内司委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与常委会办公室和其它专、工委联系协调。管理本委员会财务、车辆。
2、负责草拟内司委年度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
3、负责起草内司委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建议、质询案、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具体办理工作。
4、负责起草内司委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市政府内务部门相关的专题工作报告,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的草拟工作。
5、具体负责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拟办、转办、催办、回复、报告等工作。
6、做好本委员会来文的收发、登记、传阅、立卷、归档工作。
7、做好需本委员会人员参加的会议及有关活动的通知、衔接、联络等工作。
8、草拟、修改、印发本委员会的文件、材料和需以常委会或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材料。
9、对本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并负责活动的通知、报告等有关工作材料等起草,督促有关部门对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中所提意见建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
10、负责做好陪同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服务工作和新闻稿件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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