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 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也须达到上述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录取时的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0。
第二十条 关于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生。保送生、经我校认定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招收工作,按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关于录取通知书。我校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已录取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经济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法学专业5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500元/年,三年级开始按学分收费,三、四年级共需修读80学分,400元/学分;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专业6万元/年;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万元/年,其他各专业5500元/年。另外,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最高标准不超过1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奖贷学金政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当年报考指南等材料及招生办公室主页上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中共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监督下进行,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考生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考生,开除学籍。同时,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我校监察处邮箱jjjc@bupt.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北京邮电大学网址为www.bupt.edu.cn ,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主页为zsb.bupt.edu.cn,E-mail信箱为zsb@bupt.edu.cn。咨询电话:010-62282045,62283407(传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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