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纪检部门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三方面综合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对进档考生先按其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清后计划缺额在20人以上的专业,根据缺额数,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依次录取满额。)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认可所有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证),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学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咨询电话,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无故一周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文史类:4000元/学年;理工类:4500元/学年;艺术类:8000元/学年,中韩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12000元/学年。
春季高考类专业学费标准:幼教类4800元/学年,计算机类5000元/学年,财经类4800元/学年。
学生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办法进行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pec.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第十一章 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3-3820000;3821888
传 真:0533-3820000
学校网址:www.zbnc.edu.cn
E — mail:zbszzsb@sina.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99号)
邮 编:25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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