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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严格按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jy.swun.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028)85522015。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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