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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更新:2023-09-15 00:41:59 高考升学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五条 学院简介: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泰安市政府举办、山东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综合性普通高校,是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和泰安职业教育龙头院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5年。

  现占地864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有国家级实训基地3个,实验实训室98个,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800万元;馆藏图书52万册;固定资产达3.8亿。41个高职专业中,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省名校重点建设专业、省特色专业12个;省级精品课程17门。有国家发明专利56项,省级教改课题9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92项。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8项。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一等奖21项。

  现有教职工487人,其中,专任教师324人,副高以上职称152人,“双师型”教师182人,省级教学团队1个,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十佳杰出青年、省级教学名师、省先进教育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等14人,市级拔尖人才、功勋教师、首席技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34人。全日制在校学生1万人。

  学院与全国400余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实习就业合作关系,开设订单培养班16个,开办东方驾校、育才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实体单位。国际交流合作成效显著,在校生有机会到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台湾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交流深造。

  近年来,学院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学生优质就业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办学,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培养了大批技术型和高层次技能型人才,为“推动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做出了积极贡献。学院获全国职教先进单位、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省级文明单位、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单位、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省级花园式单位、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省职工教育与职业教育优秀科研成果先进单位等省级以上荣誉31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和泰安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学校全称: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学校代码:13861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院校、全额事业单位

  第十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十一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二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三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区天烛峰路28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538—8628140。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具体招生专业如下:

  普通高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夏季高考春季高考专业类别学制学费

  机电一体化技术 理工类 文史类 机电一体化三年 5000

  数控技术理工类 文史类 机械 三年 5000

  模具设计与制造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会计电算化理工类 文史类 财经 三年 4800

  电子商务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4800

  物流管理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48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4800

  建筑工程技术 理工类 文史类 土建 三年 5000

  工程造价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理工类 文史类 土建 三年 5000

  汽车电子技术 理工类 文史类 电工电子三年 5000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应用电子技术 理工类 文史类 电工电子三年 50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理工类 文史类 信息技术三年 5000

  物联网应用技术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软件开发与项目管理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动漫设计与制作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园艺技术理工类 文史类 农林果蔬三年 5000

  园林技术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畜牧兽医理工类 文史类 畜牧养殖三年 5000

  食品营养与检测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旅游管理理工类 文史类 旅游服务三年 4800

  酒店管理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4800

  航空服务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服装设计理工类 文史类 服装 三年 5000

  装饰艺术设计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5000

  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15000

  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理工类 文史类 三年 15000

  第十八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十九条 招生时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本院学习语种为英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持有省招生考试院认可的本科院校颁发的同类专业合格证,且文化成绩达到省定录取资格线。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院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达到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专业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方式与批次

  1、录取方式: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录取批次: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我院参加山东省专科(高职)批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进行。

  3、普通类考生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学院最低投档分数如有多名考生相同,按照语、数、外三门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原则录取。

  4、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完全按照山东省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进行。

  5、录取专业的确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与高考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院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院咨询电话(0538—8628118、8628178)或我院网站(http://www.mtotc.com.cn)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上查询。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学院支付邮资)。

  第六章 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我院按国家规定划拔一定比例的学费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品学兼优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和省市政府、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

  第七章 学生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报到后,因某种原因退学,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自批准退学之日起注销该生学籍。

  退学学生所交学杂费,按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按国家和学院规定考核合格,颁发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并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查询系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81号

  2、邮编:271000

  3、招生报名咨询电话:0538-8628118,8628178、8628169

  4、传真:0538-8628114

  5、网 址:http://www.mtotc.com.cn

  6、QQ号:2954033151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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