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市、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阳光高考工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11号 邮政编码:26520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创办时间:2005年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生源省(市、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学院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章程、学院网站等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语种不限,但因部分课程为英、汉双语教学,故考生外语语种最好为英语。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⑴ 普通文史和理工类:在投档考生中,按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专业志愿服从调剂,则安排到与考生专业志愿相邻、相近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
⑵ 艺术学类:
广播电视编导: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本科专业合格成绩)。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在投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山东省招生委员会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告知)。
第六章学业管理
第十九条
⑴ 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具印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⑵ 专科升本科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⑴ 学费: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11000元/生/年;专科9000元/生/年;
艺术学类,本科13000元/生/年;专科10000元/生/年;
具体专业学费依据公布的招生专业学费为准。
⑵ 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⑶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奖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设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学期奖励学习优胜的学生,年最高金额为2000元;学院还设有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企业奖助学金,奖励面超过40%;另外,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完成大学学业。
第九章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535-7237901、7237902
招生监督电话:0535-2922006
学院信息网:http://www.hdxy.org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hdxy.org/zs
第十章考生须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未经学院许可,而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 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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