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学校基本信息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是河北省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拥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院校,经过六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成为以土木建筑类学科为主,工、管、理、文、艺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特色鲜明的高等院校。
1、学校名称: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校代码10084)
2、办学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朝阳西大街13号
3、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4、学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
5、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6、学历证书:依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士学位。
三、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普通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
四、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录取工作组,具体由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监察,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六、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采用“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各专业入学后外语课程均使用英语教学。
3、男女比例:各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4、身体健康要求:考生身体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建筑学、城乡规划和工业设计三个专业色盲、色弱的考生限报,除此之外,无附加限制条件。
5、录取具体方式
(1)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2)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该省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3)我校设有专业志愿级差:其中第一专业志愿和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5分,第二专业志愿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3分,第三专业志愿和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2分,其余各级专业志愿不再设级差。无院校志愿级差。
(4)对于进档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对于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参考单科成绩,按照英语、数学、语文、综合科目依次比较,即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分数较高考生,如英语分数再相同,数学分数较高者优先录取,依次类推。
(6)某些专业加试要求:建筑学、城乡规划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基础测试,测试不合格者进行专业调整。
(7)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凡按政策规定加分投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录取。
(8)环境设计专业录取原则: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省市艺术联考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60%+省联考专业课成绩×40%”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9)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
七、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6000元/年,其它本科专业学费3500元/年,专科专业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八、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信息网适时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九、奖励及资助措施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学生奖励、资助体系,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一、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朝阳西大街13号(邮编075000)
2、联系电话:0313-4187686 4187683
3、学校网址:http://www.hebiace.edu.cn
4、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sjy.hebiace.edu.cn
5、邮箱地址:jyxsczb@126.com
6、官方微博:http://t.qq.com/hebiace
7、招生咨询QQ群:81941516 122179467
十二、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处;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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