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菏泽职业学院;代码:14477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长城路999号 邮编:274031
第六条 办学层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简介:菏泽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位于美丽的牡丹之都-山东省菏泽市。校园占地千余亩,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由世博会中国馆总设计师何镜堂院士主持设计,采用新徽派风格,实现了典雅与时尚、环保与节能、人文与自然的完美结合。校园位于城北万亩牡丹种植区,与曹州牡丹园、古今园、百花园相毗邻,牡丹花开时节,香飘十里,游人如织;万花湖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校园中央,熠熠生辉。优美的环境,实为莘莘学子学习、生活绝佳之处。
学院目前下设5个系和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继续教育中心等,开设应用化工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电算化、物流管理、新能源应用技术、建筑工程技术8个专业。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师182人,其中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86人、硕士以上学位者31人、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师7人、省级教学能手4人。
学院教学、实训、生活设施齐全配套,拥有馆藏图书11万册,化工、机电、汽车、计算机、会计、物流、新能源、建筑专业实习实训设备配置先进,能充分满足教学、实习、科研、生活的需要。
学院坚持紧贴市场、突出特色的办学理念,以职业技能实训为主要教学内容,以“教学做”一体化为主要教学形式,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实行“双证书”制度(即学生毕业时可同时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努力造就一批符合市场需求、实践技能突出、就业层次高、社会适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素质技术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菏泽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菏泽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菏泽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菏泽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方式: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为专科批次;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一)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市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
(二)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三)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对于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遵循技能考试成绩优先原则。
(四)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五)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及考生信息确认表。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入学体检: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学退费标准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专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学助学制度, “学工结合”和勤工俭学制度。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比例20%。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比例3%;特别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菏泽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进入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http://www.chsi.com.cn)。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就业,由省人事厅签发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0—3957777 传真:0530---3130200
网 址:http://www.hzzyxy.com
电子邮箱:hzzyxyzjb@163.com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长城路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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