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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更新:2023-08-16 09:22:55 高考升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黄河科技学院简称:黄科院英文名称:HuangheScience&TechnologyCollege院校国标代码:11834。

  第三条办学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北校区);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

  第四条黄河科技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办学地点济源市)院校国标代码:11834系教育部“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项目,办学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

  第五条黄河科技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黄河科技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八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领导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黄河科技学院制定的《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招录取工作。

  第十条普通本专科录取规则:志愿优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两个专业我院组织单独考试,提前录取。

  第十二条我院面向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体育教育专业本科层次的考生,考生按对口体育(“24”类)参加报名和文化课统一考试。我院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录取原则:按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的总分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两者成绩相加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以省级招生办规定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专业加试要求: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招生办公室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没有省统考的个别艺术类专业,我院单独组织专业加试。

  第十五条对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作特殊要求,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于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分数线以上的要求,我院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市《报考指南》公布为准。

  第四章资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报考我院第一志愿,本科过重点线、专科过本科线的考生入学后颁发新生奖学金(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除外)。

  第五章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条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健全的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三条学院通讯联系方式

  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北校区)邮编:450006

  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邮编:450063

  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邮编:459000

  电话:0371-6888013068951486http://www.hhstu.edu.cn

  E-mail:zsb@hhstu.edu.cn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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