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19
第四条 校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11号
第五条 办法层次: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概况: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以普通专科教育为主,涵盖中职教育和成人函授教育,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所公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由校本部和一所二级甲等附属医院两部分组成。开设:护理、助产、临床医学、眼视光技术、药学、药品营销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蒙医学、中医学、康复治疗技术等10个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招生就业处、纪检审计处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等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高职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由纪检审计处对招生过程实施全面监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三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由于师资等所限,入学后学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
第十四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录取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日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护理、助产、临床医学、眼视光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药品营销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每人每学年4800元;中医学、蒙医学每人每学年4500元。预科生第一学年每人4000元,后续按普专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内容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4-83030300474-8303031
传真:0474-8303031
通讯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邮编:012000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址:http∥www.wlcbyz.com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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