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原国家教委作出了《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定向的地区为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 位也可定向。教育部所属院校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定向招生。
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 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
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用,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1、就业派遣:按照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当年就业政策的要求,在定向培养师范生毕业前两个月,培养院校与招考来源计划县教育局签订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指定的就业协议书,一次性派遣到招生来源计划县教育局,并寄送达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学业档案。
2、工作安排:依据当年定向培养师范毕业人数,按照有编有岗、面向村小及教学点、兼顾就近方便的要求,合理安排定向培养师范主任教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报批手续,并将就业安排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3、履约管理:通过定向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后由生源地县级教育等部门按照定向培养协议占编分配指定的乡村学校任教,自觉履行在培养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坚守服务期合约。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除退还其所享受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费用及缴纳50%违约金外,取消其公办教师身份,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定向生在高考当中是属于提前批次报考的。提前批次既有定向也有非定向。该批次录取院校包括本科提前录取的部分普通高校、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及民航、空军招飞院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