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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专业人数及考试录取时间安排

更新:2023-08-11 03:53:52 高考升学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政策汇总

温州肯恩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丽水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杭州医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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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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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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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音乐学院2019 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中国计量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浙江中医药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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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宁波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浙江师范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中国美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浙江工业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第三条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执行,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院校教育部委代码:13286,浙江省代码:0120。

第五条 学院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毗邻钱塘江,校园占地900余亩,是杭州师范大学举办的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生完成相关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授予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571-28867031。

第四章 报名条件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报名条件

1.具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

2.旅游管理专业(为民航业培养)只招收普通类考生;

3.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所报考我院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4.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均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考生达到P等(含)以上);

5.中学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

6.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志于从事旅游管理专业(为民航业培养)相关工作;

7.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形象气质好;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无斜视、无色盲、色弱;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性疤痕;

8.男生净身高175cm~185cm;女生净身高162cm~175cm;

9.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9年1月1日后出生。

第十一条 我院“三位一体”招生总计划为80人。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如下:

注: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已公布的我院统一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一致。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二条 报名时间:2月24日至3月17日。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报名”,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书面材料递交与初审: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请用A4纸、以《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为封面装订,于3月18日前以下面两种方式递交材料:

第一种方式:以学校为单位当面递交:

第二种方式:(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办公室(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0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不建议使用其他快递)

具体书面材料如下(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请考生自行留好备份):

1.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须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考生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学院在收到考生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确认“申请材料已收悉”,请注意查询。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的数据为准。初审阶段调取数据下载时间截止3月18日。

第十五条 初审结果于4月3日前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布。通过初审的考生于4月11、12日到杭州市下沙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艺术中心一楼大厅办理现场缴费确认手续,并领取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六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试时间为4月13、14日。

第十七条 我院旅游管理专业(为民航业培养)综合素质测试为面试和体检。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体检结果要求合格。

具体测试内容如下:

1.面试

(1)仪态仪表、形体风度;

(2)动作反应;

(3)语言表达能力:朗读指定中、英文材料;

(4)专业素养(现场提问);

(5)特长展示(2分钟以内)。

2.体检

面试结束后,考生须参加由我院统一组织的专业体检。体检项目:身高、体重、色觉、外科(含裸露部位疤痕等)。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依据空中乘务体检标准综合审定。

第七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均按英语教学。

第二十条 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

1.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考生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填报旅游管理专业(为民航业培养)“三位一体”志愿。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院志愿,否则无效。未被我院“三位一体”录取者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10%+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4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供的学生最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准。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5分(往届生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学考成绩和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的情况,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 对于进档的考生,学院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按专业择优录取,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分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二十二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转专业政策按照《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初审的考生需在现场确认时缴纳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初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参加旅游管理专业(为民航业培养)体检的考生免收体检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学费标准,按培养成本收费,参考标准为:旅游管理专业(为民航业培养)每生每年23250元。具体收费标准以学院当年向省物价局报备文件为准。请考生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学院网址:http://qjxy.hznu.edu.cn,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qjzs.hznu.edu.cn。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设民族餐。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联系方式: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办。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邮编:310018;招生热线:0571-28865806。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由我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原公布的有关“三位一体”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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