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衢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衢州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衢州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1488。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衢州学院。
第九条办学地点:衢州市九华北大道78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书面评审、特长生审定等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0-8015030。
第四章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报名办法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测试类别 | 专业 | 计划数 | 选考科目 |
师范类 | 学前教育(师范) | 35 | 不限 |
小学教育(师范) | 35 | 不限 |
注:选考科目要求与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已公布的统一高考选考科目一致。
统一按师范类进行综合素质测试,测试成绩师范类内专业均有效。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后,在高考志愿填报时,学前教育(师范)、小学教育(师范)均可填报。
第十四条报名条件
已经参加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均不能低于P等),满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自行申请报考:
(一)学考科目成绩3门(含)以上为A等或A等与B等之和为5门(含)以上,其余为D等(含)以上。学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共10门(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高中生,在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中取其等第高的1门计入,下同)。
(二)学考科目成绩均为D等(含)以上,且符合以下专项特长之一者(均限高中阶段获得):
1.学科竞赛类: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