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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甘肃高职专科单招考试报名招生录取志愿相关通知

更新:2023-09-20 13:25:17 高考升学网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2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拓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渠道,着力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层次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一)实施单独测试院校名单(15所)

1.省内院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武威职业学院、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卫生职业学院、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省外院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二)实施综合评价录取院校名单(14所)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临夏现代职业学院、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平凉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

二、招生计划

(一)非医药院校单独测试计划按照本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50%的原则,医药院校单独测试计划按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20%的原则,由实施的省内院校自行确定比例。其中:50%的计划面向全省单独测试招生,50%的计划面向省内75个贫困县(市、区)实施分县定向单独测试招生,并重点向58个连片贫困县(市、区)倾斜;省外院校单独测试计划由院校通过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下达至我省,具体计划数由院校确定。

(二)综合评价录取计划按照本校分类招生计划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70%的原则,由实施的省内院校自行确定比例,面向全省组织综合评价录取招生(主要面向75个贫困县)。

三、工作规定

(一)报考条件

1.已参加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

2.单独测试:应往届高中阶段毕业生只能报考一所单独测试招生院校,未被录取且符合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可再报一所综合评价招生院校;

3.综合评价录取:应往届省内高中阶段毕业生(含以同等学力等资格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中职生)均可报考,考生可在第一志愿和征集志愿时分别填报一所综合评价招生院校。

(二)招生方式

1.单独测试

(1)报名方式及时间

单独测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网上安排考务等。具体报名时间:3月15日8:00至3月22日18:00,考生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根据网站提示进行报名并在线缴费。考生报名并缴费成功后于3月27日8:00起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准考证》。

(2)测试时间:3月30日

(3)测试地点:招生院校本部或院校指定地点。

(4)测试方式:具体方式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2.综合评价录取

(1)申报时间和要求

综合评价录取设置第一志愿和征集志愿,未被单独测试院校录取的考生均可于4月8日8:00至4月12日18:00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根据网站提示填报综合评价录取第一志愿。院校于4月16日完成第一志愿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于4月17日8:00-4月18日18:00填报征集志愿,院校于4月19日完成征集志愿录取。考生应全面考虑并确定报考院校后,再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寄送报考院校,并确保网上申报内容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招生院校可根据生源报考情况在规定时间内(4月8日-19日)自行决定面试或测试时间。

(2)申报材料

考生需向报考院校寄送纸质申报材料(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院校招生简章公布为准),普通高中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中职学校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材料。考生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务必与网上申报内容相一致,不一致者取消录取资格。

(3)评价录取

各院校在网上对考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此为依据结合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办法做出评价,择优录取。如需面试的,由学校根据情况对拟录取考生组织面试。

3.网上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安排补报。

(2)参加单独测试的考生在网上报名且完成缴费确认后视为报名成功,缴费报名成功后不得修改所报院校。未缴费确认的,视为报名无效;网上报名且缴费成功,无论何种原因不参加考试的,不退还报名费。考生未报名或报名无效不得参加考试。

实施单独测试或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须制定本校单独测试或综合评价录取的方案,并于3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未按时备案的将取消其相关录取资格。

(三)录取

1.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单独测试实施院校不安排志愿征集录取环节,综合评价录取实施院校4月17-18日安排志愿征集录取。

2.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

3.实施单独测试的院校须于4月7日前在报名系统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施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须于4月20日前在报名系统中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教育部报库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四、招生费用

凡参加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在高考报名时向县(区)招办全额缴纳高考报名费;单独测试院校依据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6?389号)规定,在网报时向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100元,在考试及录取期间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不得向申报综合评价的考生收取相关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各院校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的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对本校的招生录取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招生院校要进一步健全招生实施办法及招生管理制度。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考试及录取工作,重点加强对考试命题、制卷、评阅、录取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二)规范招生行为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肃工作纪律,狠抓考风考纪,规范招生行为。强化对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监管和考生资格的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额外费用;严禁有偿组织生源;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考生。对在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违规收取与录取挂钩的额外费用的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招生院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时要如实介绍学校,严禁虚假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合法、准确,严格规范描述性用语。各院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的沟通协调。各地中学、中职学校、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积极配合招生院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深入解读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让社会和考生及时、准确知晓相关政策内容,鼓励贫困县优秀学生踊跃报名,保证招生计划顺利完成。

(四)加强网报指导

,综合评价录取将首次实施征集志愿,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针对工作变化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各学校要为不具备网报条件的考生设置报名场所并提供相关设备,指导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全力保障网报工作有序进行。

(五)严格考试管理

各院校要加强试题安全和质量管理,规范考试和录取操作流程,确保考试安全实施。各项考务工作参照《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甘教考院?2018?71号)要求执行,加强考务组织管理,对考试过程实行实时视频监控,全程记录考生考试情况;强化信息安全,凡试题答卷、原始档案材料等纸质材料均应原件保存备查;面试等测试内容应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3年,试题答卷至少保存一年备查。

(六)落实信息公开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切实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实施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招生院校对拟录取考生的信息,各中学和中职学校对录取考生信息要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对公示有异议的考生要调查核实,确保录取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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