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刘丰之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
死者家属和超市方之所以就死亡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是因为按照不同的死亡性质认定来确定赔偿标准,两者之间在赔偿数额上有着巨大的差距。如果按照重大疾病伤亡来进行赔偿,超市方只需支付死者家属20余万元。而如果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则赔偿金额会达到150余万元。
而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言外之意,如果死者是在48小时之外才死亡的,那么即便他发病或者是受伤的时候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也不能按照工伤来认定,赔偿的时候自然也不能按照工伤来赔偿。
从这个角度说,超市拒绝按照工伤来赔偿死者家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死者确实是在48小时之外才死亡的。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死者家属既难以理解更难以接受,因为在他们看来,死者确实是在工作时间的工作岗位上犯病的,谁也无法断定他的死亡和工作一点关系都没有。进一步说,如果他是在超市搬运货物的时候被货物砸伤,然后送到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却没有抢救过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无法按照工伤来赔偿,对此有几个死者家属会服气?
所以说,问题的症结不是出在用人单位和死者家属的身上,而是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身上。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增加企业的赔偿负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充满质疑。
谁来为48小时之外不是工伤的“工伤”买单?当法律规定与多数百姓的感受相左,有无必要对法律进行重新审视与完善?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好好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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