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修改后的《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下发,新政将于2月1日起施行,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据介绍,修改后的《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扩大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范围,将原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主体,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还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项目支出。将工伤预防费、住院伙食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扩大职工权益范围。
《办法》首次明确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内容的修改,首次明确了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如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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