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 付 渠 道 | ||||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 医疗待遇 | 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 | 因工出差标准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
停工留薪 及康复待期 待遇 | 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工伤康复费用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按月支付 | 用 人 单 位 | |||||
生活不能自理的 |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按需要 | ||||||
伤 残 待 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27月,二级25月,三级23月,四级21月,五级18月,六级16月,七级13月,八级11月,九级9月,十级7月 | 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 ||||||||
伤残津贴 |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六级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护理费 |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成都市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85.08元(38221/12) | ||||||
五、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享有如下补偿: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 | 成都市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85.08元(38221/12)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 用人单位 | ||||||
死 亡 待 遇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19110.5元(38221/126)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2015.1起) | 491300元(245652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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