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的变更与注销程序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并或发生分立的,应于30日内持上级审批文件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缴拨变更或注销手续。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缴拨程序
一、参统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行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区、县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即市统计局的104年报表)及复印件;
5、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企业,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劳动鉴定表》;
(3)、《工伤待遇审批表》;
(4)、《工伤证》。
二、办理参统手续: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签定《北京市企业缴纳工 伤保险协议书》。
2、企业填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并由区、县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3、企业应依据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的《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工伤证》填写《北京 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于每年3月15日至3月底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时,需携带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 表》(104表),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新一年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企业(无《104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 资后,确定企业月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审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企业于每月5日前 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每月10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收缴月报表》 审核汇总后,同软盘一并报市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 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征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7日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工伤保险待遇为次月支付:有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行为 的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数据库核对后,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填入《支付月报表》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支 付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区、县财政局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的《支付月报表》及软盘一并报送市社保中心,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填写《支付月报表》,于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于当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企业工伤职工的保险基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企业。企业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手续,并按上述 办法申报缴纳工伤保险手续。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并或发生分立的,应于30日内持上级审批文件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缴拨变更或 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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