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升学网 > 工伤保险 > 正文

北京2019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更新:2023-09-16 03:54:29 高考升学网

北京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关于北京市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5〕 124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7元的,调整到23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738元的,调整到1738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最新图文

达州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

时间:2024-03-25 05:0:41

广安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

时间:2024-03-25 05:0:24

宜宾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

时间:2024-03-25 05:0:47

南充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

时间:2024-03-25 0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