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何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0号):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
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对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达州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
时间:2024-03-25 05:0:41广安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
时间:2024-03-25 05:0:24宜宾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
时间:2024-03-25 05:0:47南充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
时间:2024-03-25 0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