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批复
厦府[2015]224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请示》(厦人社[2015]165号)收悉。经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水平。批复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251元、237元、223元、209元。
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514元、2375元、2235元、2095元,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1、配偶每月增发112元;
2、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84元;
3、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5)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55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三、特别调整
(一)在之前发生工伤,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计发后,再按上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514元、2375元、2235元、2095元的金额计发。
(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五、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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