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2022年长治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长治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医疗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法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一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6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670元;二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5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50元;三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41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410元;四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2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28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5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
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山西省人社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补差:其一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670元的补齐到2670元;二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550元的补齐到2550元;三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410元的补齐到2410元;四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280元的补齐到2280元。。
3、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家属领取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保部门法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从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二、长治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
7、法律、法规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长治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劳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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