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康复
依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且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伤保险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
(二)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
(三)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康复对象,应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
(四)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三至四级的康复对象,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
(五)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康复对象,由市工伤保险中心按规定指定到工伤康复机构以设立“家庭病床”方式实施康复治疗或进行长期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应提供何资料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需提供下列资料,报市工伤中心审批:1、本人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由参保地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初审;2、身份证复印件;3、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证经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进行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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