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测法院对此案:基于2012年9月中旬员工工作时受伤这个无争议的环节,结合半年后再次拍片说明陈旧性骨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起算点,但并未规定事故发生时伤害未曾发现应如何处理。对于该款规定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做出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解释,即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起算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不能仅限于事故发生之日,还应包括事故引发的伤害之日。
所于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如以员工发现骨折的时间(假设为2013年3月15日)为申请日,则诉讼时限延至3月14日,超过此日期则员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了解了上述内容,这个案例的处理就很清晰了,在3月15日前,员工可以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不予受理,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裁决结果视法官对工伤时限的解读,如一审不予支持,可以提出上诉。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建议聘请熟悉工伤法规及行政诉讼流程的律师,如果员工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援助,目前很多地区对于工伤案例可以申请免费的司法援助。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申请鉴定,伤残鉴定级别确定后,员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企业不予理会,可以提请仲裁及诉讼处理。建议员工与企业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但如果是在3月14日后,此事的处理只能凭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员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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