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3;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9;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2;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8;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5;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8;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6;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死亡的情况:
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
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
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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