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保险新规工伤认定强化单位责任
2月9日,长沙市人社局介绍,《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开始征求意见,如果你对这些条款有不同意见均可通过电邮或来信的方式反映。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却不管不顾,有些拖了大半年以后,用人单位才想起要进行工伤认定,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例不少。“新规强化了单位的责任。”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新规拟要求用人单位应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上述负责人称,“新的条款将更严,更细,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工伤认定的争议”。
[意见征集]
征求意见截止后召开座谈会
2月28日前,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发表意见。
电子邮箱:
cssgsbxj@163.com;邮寄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05房收,请在信封注明“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截止后将召开座谈会,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也可通过上述方式参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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