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伤害由总承包商先垫付医疗费
同时方案明确规定,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伤残1-4级,根据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等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在招投标时单独立项;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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