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广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广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
城镇居民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23305元/年 |
人均消费性支出 | 15418元/年 | |
农村居民 | 人均纯收入 | 6791元/年 |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206元/年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赔偿各项目的计算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单项赔偿项目的计算
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的各项赔偿项目,在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其中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费人生活费在计算总额后乘以伤残系数确定。
2.赔偿总额的计算
赔偿额在将各单项赔偿项目数额相加,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再乘以责任系数,然后加上交强险赔偿限额确定。计算公式:
赔偿额=(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赔偿限额)×责任系数(责任比例)+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一)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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