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主要政策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社部《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等。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工伤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全额支付。
2、要求:①治疗工伤期间工伤职工已参保;②在长沙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4、提醒:①在长沙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应及时在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工伤认定后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挂账结算。②治疗非工伤疾病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③在异地发生工伤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10元/日
2、要求:住院治疗工伤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2、要求:长沙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无法治疗,必须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须凭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诊的,方可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食宿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工伤康复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伤康复费全额支付。
2、要求:①需经康复专家确认确有康复价值的;②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长沙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根据规定的项目和费用限额支付。
2、要求:①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③应在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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