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保险新政昨起实施
6月1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实施。省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月31日在南京鼓楼广场举行工伤保险政策咨询宣传活动,记者现场获悉,今后,工伤保险将不再局限于企业,我省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此项保险。
参保对象从企业到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费。从本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从“治病”到防灾。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新实施的《办法》把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费用支付中。
工伤保险待遇告别“同伤不同价”。职工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今后,我省工伤医疗补助金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同样,伤残就业补贴也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不再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伤残津贴不再按系数调整。因伤致残职工除了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可以获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以获得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调整。以前我省参考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伤残津贴统一按照一定系数调整。如工伤职工每月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5000元,按照10%的调整比例,每月就涨了500元。如果每月是3000元,涨10%就只能涨300元,补贴越多涨幅越高。新办法实施后,我省将待遇调整的权力下放到各市,由各市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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