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余杭区再次提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和工亡职工待遇。区社险办在此提醒各单位经办人或伤残职工(工亡职工家属),因窗口业务调整,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业务或办理工亡职工待遇领取的相关业务请至临平市民之家一楼D区综合科窗口。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最低十级是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五级是3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公布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48372元,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据此,我区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于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可按新标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此项待遇将由原来的7420元-111300元,提高至8062元-120930元,同比增长8.65%。我区职工工亡发生时间在1月1日以后的,均可按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项待遇合计将由原来的561360元提高至601066元,同比增长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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