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提高调整后标准及领取指南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合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自11月起实施。
合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
10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合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1、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
2、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3、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
合肥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1、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2、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合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来源
1、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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