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伤残待遇:
1-4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10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镇江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1)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待遇结算表、有关票据、费用清单和医疗诊断证明(如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伤残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待遇结算表。
(3)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工伤待遇结算表。
(4)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被供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联系办法、工伤待遇结算表。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在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票、工伤待遇结算表。
(6)劳动鉴定费: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和工伤待遇结算表。
(7)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待遇结算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开出支付凭证,经审核签字后支付。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镇江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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