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级别 | 伤残补助金 | 医疗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生活护理费 | 基数 | 支付单位 |
一级 | 27个月 | 15个月 | 90% | 60% | 生活护理费以东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它项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 东莞社保基金 |
二级 | 25个月 | 14个月 | 85% | 50% | ||
三级 | 23个月 | 13个月 | 80% | 40% | ||
四级 | 21个月 | 12个月 | 75% | 30% | ||
备注 | 1、医疗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2、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津贴可一次计发10年。 |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级别 | 伤残补助金 | 医疗补助金 | 就业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基数 |
五级 | 18个月 | 10个月 | 50个月 | 70% | 本人工资 |
六级 | 16个月 | 8个月 | 40个月 | 60% | |
备注 | 1、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东莞社保支付,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3、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以上述比例按月支付。 4、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支付伤残津贴。 |
七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级别 | 伤残补助金 | 医疗补助金 | 就业补助金 | 基数 |
七级 | 13个月 | 6个月 | 25个月 | 本人工资 |
八级 | 11个月 | 4个月 | 15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2个月 | 8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1个月 | 4个月 | |
备注 | 1、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东莞社保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
生活护理费相关规定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3、1-4级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一次领取护理费10年;
4、伙食补助费每天35元(由东莞社保基金支付)。
非法用工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级别 | 基数 | 一次性赔偿标准 |
一级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16倍 |
二级 | 14倍 | |
三级 | 12倍 | |
四级 | 10倍 | |
五级 | 8倍 | |
六级 | 6倍 | |
七级 | 4倍 | |
八级 | 3倍 | |
九级 | 2倍 | |
十级 | 1倍 |
非法用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丧葬补助: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
东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丧葬补助、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领取亲属抚恤金的,应该每年向户籍部门提供生存证明。
工亡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亲属抚恤金: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孤儿可另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为:24565×20=4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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