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伤残待遇:
1-4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10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江门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工伤医疗待遇: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
工伤伤残待遇: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和劳动能力鉴定书;
工伤死亡待遇: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
江门医疗待遇报销材料:【详情】
江门伤残待遇报销材料:【详情】
江门工亡待遇报销材料:【详情】
1、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到业务单位窗口
2、业务单位窗口受理
3、审批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4、通过审核后,给予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江门市市直人社局
通讯地址:江门市堤东路93号一楼大厅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750-3353402
江门蓬江人社局
通讯地址:江门市丰裕路5号
联系电话:0750-34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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